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2023.08.01
  •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6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原则。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以有限合伙人方式但不作为最大出资方参与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的科技创新类私募投资基金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四)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重大投资标准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500万元(含)以上;

(三)以有限合伙人方式但不作为最大出资方参与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第九条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一)基金会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长(根据投资额度而定)。负责审批基金会投资。

(二)基金会投资主办部门、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其负责提出、制定投资方案,落实投资相关工作,跟进投资情况,出具投资情况报告。

(三)基金会投资监督机构为监事,负责对基金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基金会投资事项由财务部提出投资方案或意见,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审议(审批),相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金会重大投资由理事会审议决策同意,理事会审议时须经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因业务需要,同一机构或同一类产品,在批准额度内需要多次购买、赎回、再购买的属于一次审批多次操作,不需要再报批)

  2.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因业务需要,同一机构或同一类产品,在批准额度内需要多次购买、赎回、再购不需要再报批)。

  3.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二)由理事长审批的投资事项: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

 2.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500万元(含)以下。

第十一条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一)基金会建立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二)基金会进行重大投资应制定投资方案,在投资方案中应对投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

(三)基金会重大投资方案应征求监事意见。

(四)基金会建立投后管理制度,财务部负责跟进基金投资情况,每个季度要向理事会提交《基金会投资情况季度报告》,提交日期为第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年度结束后,财务部提出《基金会投资情况年度报告》,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财务部门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三)其他已经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财务部应跟进投资的盈亏情况,当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时出现30%以上的亏损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基金会提出报告并根据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止损。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下同)、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办法自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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