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2023.08.01
  • 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 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

(二)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四) 基金会根据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五)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要以政府有关机关和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

(六)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 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各项基本信息;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开募捐情况;

(四)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及重大公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 本基金会认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 基本信息于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于次年内向社会公开;

(三) 公开募捐情况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事前进行备案,事中、事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四) 慈善项目及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在设立项目时公开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在项目结束后公开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

(五)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应至少每年公开一次;

(六) 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应在30日内公开;

(七) 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应在30日内公开;

(八) 信息更正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公布;

(九) 其他本基金会认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按信息紧急程度及时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程序和途径

由经办人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阅、签发,信息管理员方可将信息发布于相关平台,并及时将签发的稿件归档、备查。上述信息中,民政部门有规定要公开的信息,如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方案等,按民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并同时在本基金会的信息平台(如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第六条 信息不予公开的特殊情形

(一) 涉及国家秘密;

(二)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办法自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本办法有解释权。

 

                                                              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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