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2018.10.25
  • 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推动全市科技进步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组织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设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问题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基金会注销登记。

  二、本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

  三、本会正常活动的重大问题

  1、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及下年度预算草案;

  2、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3、基金会募捐计划;

  4、基金会投资计划;

  5、基金会年度资助计划方案;

  6,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7、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二条 如出现第一条中的第一、二款情况时,应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征得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条 第一条第三款的事项为向理事会议报告的重要事项,基金会办公室主任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后再向理事会议通报。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办公室主任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建立每月一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例会制度。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理事会议、理事长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办公室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分头负责实施。